第二十四条 法规草案修改稿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五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或者提出修改方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
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和表决地方性法规案
第二十七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才交付表决。但对该地方性法规案意见基本一致的,也可以一次审议就交付表决。部分修改的地方性法规案,各方面意见基本一致的,也可以一次审议就交付表决。
地方性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两次会议审议后,如果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暂不交付表决。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进一步研究修改后,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再次审议。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案,由提法规案的机关向全体会议作说明。提案人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的,推选一人向全体会议作说明。主任会议提出的法规案,由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向全体会议作说明,也可以由主任会议委托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作说明。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全体会议审议或进行分组审议。提案人应当与会听取审议并回答询问。
第二十九条 法规案经过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意见以及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统一审议,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
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和专家学者列席会议,发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