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号)
《珠海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经珠海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7月19日通过,2002年10月13日经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11月6日
珠海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2002年7月19日珠海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2年10月13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 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弘扬正气,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奖励和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等合法权益,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解危救难的行为。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
具有本市户籍的居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外的见义勇为行为的奖励和保障,也适用本条例。
人民警察、武装警察、现役军人和其他公职安全保卫人员,在非执行公务时的见义勇为行为参照本条例进行奖励和保障。
第四条 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实行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社会救济与社会抚恤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具体工作由市公安部门办理,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财政、人事、教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
第六条 用于奖励和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费用应当列入市、区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市、区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已确认的见义勇为人员,及时拨付奖励保障费用,并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