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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

  医疗机构垫付的医疗费用,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支付。
  第十三条 因见义勇为负伤、致残、牺牲的人员,其医疗费、误工费、伤残抚恤金和补助金、死亡抚恤金和补助金、丧葬费及其他费用,由致害人或者责任人按照工伤保险待遇和国家有关抚恤待遇的标准支付。
  在致害人和责任人承担责任前,或者没有致害人和责任人的,或者致害人和责任人无力支付的,根据具体情况按下列方式支付:
  (一)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二)未参加工伤保险,但参加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医疗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三)见义勇为人员的工作单位应当参加而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的,由单位支付;
  (四)见义勇为人员无工作单位或者其工作单位确无支付能力的,由见义勇为专项资金支付;
  (五)见义勇为人员伤残,经当地民政部门评定残级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伤残抚恤待遇。
  公安机关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判决由致害人或者责任人赔偿的款项扣还有关单位已按前款支付的费用后,应当及时支付给见义勇为人员,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因见义勇为牺牲的人员,被批准为革命烈士的,其家属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烈属待遇。
  第十五条 因见义勇为负伤的人员,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依照劳动法有关因公负伤的规定执行。
  因见义勇为伤残不能从事原工作的人员,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其工作岗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辞退。
  第十六条 对因见义勇为牺牲、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的配偶、子女,在劳动就业、入学、入园、社会保障等方面应当给予优先照顾
  第十七条 本省设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应是依法设立的社会团体,依照章程开展活动,对见义勇为人员给予奖励和对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家属给予扶助。其资金来源:
  (一)财政资助;
  (二)社会捐助;
  (三)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会奖励和扶助的方式、等级、适用条件、批准权限由基金会理事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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