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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2修改)[失效]

  (四)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烟头、纸屑、食品包装袋等废弃物的;
  (五)从车内、楼上抛撒废弃物的;
  (六)在街路范围内和公共场所,焚烧树枝树叶和其他废弃物的;
  (七)运输流体、易撒落货物造成沿途泄漏、遗撒的;
  (八)不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清掏、清运垃圾、粪便、渣土以及污泥、树枝树叶等废弃物的。
  第三十九条 在城市畜禽禁养区内饲养家禽家畜或者其他有碍环境卫生动物的,责令其限期处理,逾期未处理的,予以没收,并处以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罚款:
  (一)擅自搭建、封闭阳台,改变临街房屋门窗位置、造型和进行外部装饰及在人行步道上搭建台阶的;
  (二)擅自在街路范围内、临街建筑物前和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堆放物料,摆摊设点的;
  (三)擅自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或者栅栏作为分界的;
  (四)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或者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牌匾等有碍市容观瞻的;
  (五)擅自设置、拆除、移动和停用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照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六)从事施工或者其他作业,妨碍街路清扫保洁、生活垃圾和粪便清运或者道路挖掘工程竣工后未清理施工现场的;
  (七)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清除积雪义务,或者不按照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修复,并处以罚款:
  (一)户外霓虹灯、灯箱、电子显示屏等出现损坏或者灯光显示不全的;
  (二)未办施工占道手续,施工现场不按规定围挡、施工车辆车轮带泥在街路上行驶、竣工后未按照规定清理施工现场的;
  (三)未按照有关规定配套建设或者配置环境卫生设施的;
  (四)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验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第四十二条 对易于孳生、聚集蚊蝇的垃圾箱、果皮箱、厕所、垃圾场和粪场等场所,未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消灭蚊蝇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并对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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