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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2修改)[失效]

  (四)机场、各类车站、停车场、地下通道、体育及文化娱乐等公共场所的用地范围和卫生责任区,公园、风景点的门前道路、专用绿地、河湖水面由各主管单位负责;
  (五)铁路沿线城区段的铁路用地范围内,由相关的铁路站、段负责;
  (六)集贸市场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零散摊点由从业者负责;
  (七)公共厕所、单位户外厕所以及垃圾收集站,由管理单位或者产权人负责;
  (八)城乡结合部、城区接壤地段、公路出口处,按照行政区划由所在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责任单位负责;
  (九)开发小区环境卫生设施验收前,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第二十条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所在地的区、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划分的卫生责任区清除积雪,并签订责任书。
  第二十一条 凡不符合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有关机动车卫生标准的车辆,进入城区前应当冲洗。
  禁止在城市街路范围内从事经营性的擦车、洗车活动。
  第二十二条 对易于孳生、聚集蚊蝇的垃圾箱、果皮箱、厕所、垃圾场和粪场,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消灭蚊蝇。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将垃圾倾倒到指定的收集、消纳处理场所。
  居民生活垃圾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清运,做到日产日清,车走站净,密闭运输。
  单位产生的各类垃圾以及在城市街路范围内从事各种作业产生的渣土、污泥、树枝树叶等,由本单位或者作业者负责清运。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运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有偿服务费。
  居民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收集、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
  第二十四条 单位或者个人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房屋修缮等产生的渣土,必须到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清运处理登记手续并缴纳管理费;自行清运的按照省规定缴纳处理、处置费;委托清运的缴纳有偿服务费。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公共厕所内倾倒垃圾、污水、冰雪和残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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