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长春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2修改)[失效]

  城市道路应当保持平整、完好。因建设需要经批准挖掘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要求清运残土,并在批准施工期限内清理好场地。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拆除或者新建建筑物前,必须到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占道及有关手续。
  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按规定围档,保护好树木及市政、公用、环境卫生等设施。施工期间,材料、机具应当在规定的范围内堆放整齐,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尘土飞扬、污水溢流。禁止施工车辆车轮带泥在街路上行驶。
  工程竣工后,必须及时将场地清理干净,恢复原貌,并接受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验收。
  第十六条 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揭示牌、牌匾、跨街条幅等,必须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做到与周围环境谐调,内容健康,书写规范,字迹清晰,整洁美观。
  张挂、张贴标语、海报、告示等,必须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指定的地点张挂、张贴,定期撤换。
  户外霓虹灯、灯箱、电子显示屏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出现破损或者发生故障时,应当及时维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筑物、公共设施和树木上涂写、刻画。
  第十七条 在街路上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车体破损变形有碍市容观瞻的,不得在街路上行驶。
  在街路范围内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必须经城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置单位应当划线定位,挂牌服务,明码标价,保持场内整洁。
  机动车、非机动车必须按照规定的地点停放。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八条 城市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应当符合长春市人民政府制定的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街路清扫保洁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清扫保洁。
  第十九条 城市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工作,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城市主要街路、广场、桥梁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
  (二)城市其他街路(含街巷、居民区内道路)由街道办事处负责;
  (三)单位及其生活区,按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分的卫生责任区由本单位负责;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