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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2002修改)

  上述两款不适用于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电力、通信、市政、公用以及建设工程需修剪树木时,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由园林专业单位或者在其指导下进行施工,并按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缴纳修剪损失费和施工费用。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和其他公用设施安全时,其主管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但应及时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树木,树木所有者应当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要求进行砍伐、更新:
  (一)发生严重病虫害已无法挽救或者自然枯死的;
  (二)严重倾斜,妨碍交通或者危及人身、建筑物及其它设施的安全的;
  (三)树龄已达到更新期的;
  (四)因其它原因需要砍伐或者更新的。
  第三十八条 城市绿化引进苗木、花卉、种子必须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不符合检疫标准的不得引进。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未完成植树任务的单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补栽;逾期不补栽的,按应补栽的树木收缴相应的绿化费。
  第四十条 未按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审核批准,新建工程的绿化用地面积未达到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标准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所缺绿地面积责令限期补建,逾期不补建的,按所缺绿地面积收取相应的城市易地绿化补偿费。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所造成的损失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对未按期完成绿化工程的,责令限期完成。逾期不完成的由绿化专业单位进行绿化,并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责任单位收取绿化延误费。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专业单位强制治理,所发生的费用由管理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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