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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2002修改)

  第二十一条 敷设通信、输电电缆和燃气、热力、给水、排水管线等市政公用设施,影响城市绿化的,在设计中和施工前,建设单位必须采取保护措施,并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苗圃、花圃、草圃的建设,苗圃、花圃、草圃的用地总面积不得少于建成区面积的百分之三。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设立城市绿化建设专项基金,基金来源为财政拨款、捐赠款等。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城市绿化管理按下列规定分工办理:
  (一)公园、植物园、动物园、游园、广场、街路等绿地由园林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各单位管界内的公园、游园,由该单位负责管理;铁路、公路、河道和风景名胜区的绿地,由各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二)居住区绿地由城市人民政府或者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单位负责管理。
  (三)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用地范围内及门前责任地段和自有生活区的绿化及其管理养护。
  第二十五条 城市绿地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护树木花草繁茂及绿化设施完好。
  第二十六条 树木花草病虫害防治,实行谁管辖、谁防治的责任制度。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指导。
  第二十七条 树木所有权,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绿化专业队伍和群众义务种植的树木,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二)单位在其用地范围内种植的树木,所有权归本单位所有;
  (三)居民庭院内个人种植的树木,所有权归居民个人所有。
  第二十八条 城市公共绿地、生产绿地和城市规划中预留的公共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作他用。但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除外。
  因国家建设铁路、公路、机场及军事设施的需要,确需使用公共绿地、生产绿地、城市规划中预留公共绿地的,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批,并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补偿手续,缴纳城市易地绿化补偿费后方可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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