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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2002修改)[失效]

  第四十三条 货运机动车装载物品遮挡号牌时,应当在车尾明显位置设置临时放大号牌,不准遮挡尾部灯光。
  第四十四条 摩托车载人、载物,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摩托车载人、载物不准超过定员和载质量;
  (二)二轮、侧三轮摩托车的驾驶员座前不准载人;
  (三)后三轮摩托车不准载人;
  (四)侧三轮摩托车只准在边斗内载物,载物达到核定载质量时不准载人;
  (五)二轮摩托车车把不准挂物,载物时不准载人。

第六章 车辆行驶

  第四十五条 城市街道在同方向划有多条机动车道的,自道路中心实线或者中心分隔带依次向右排列:
  (一)第一车道为小型机动车道,第二车道为大型机动车道,第三车道为出租客车、公共汽车、农用运输车、拖拉机、摩托车车道;
  (二)第一车道的机动车可以在第二车道五十米间距内没有车辆时借道超车。第二车道的机动车可以在第一、三车道五十米间距内没有车辆时借道超车。第三车道的机动车可以在第二车道五十米间距内没有车辆时借道超车;
  (三)借道超车在一百五十米内不能驶回原行驶车道的不准超车,超车后应当立即驶回原行驶车道。借道超车的须让本车道车辆优先通行,不得强行借道;
  (四)摩托车应当在规定行驶的车道右侧行驶,除执行警卫任务外,不准在同一车道并列行驶。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行驶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时速不准超过二十公里,拖拉机不准超过十五公里。
  (一)通过道路平曲线半径小于五十米的弯道时;
  (二)通过桥面宽度在五米以内或者两车会车不畅通的道路;
  (三)出入胡同、单位门口或者倒车时;
  (四)在城镇街道行驶时,两侧视距不足十米或者在公路行驶时,两侧视距不足五米的;
  (五)行驶距陡坡顶点不足三十米的;
  (六)通过混合交通道路的公共汽车站、电车站时;
  (七)通过无灯岗信号控制和交通警察指挥的平交路口、繁华拥挤路段、集镇、隧道以及道路施工地段时。
  第四十七条 小型客车在一、二级公路上行驶,在确保交通安全的情况下,最高时速为八十公里。
  第四十八条 四轮农用运输车最高时速不准超过五十公里,三轮农用运输车最高时速不准超过四十公里。
  残疾人驾驶的机械驱动专用车、助力自行车,最高时速不准超过十五公里。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转弯、变更车道、靠路边停车、驶离停车地点或者掉头后,应立即关闭转向灯。
  夜间同向行驶的机动车,后车距离前车间距不超过一百米的,不准使用远光灯。
  夜间行驶的机动车,照明灯光开启后,不准使用喇叭,可用变更远近灯光代替。
  第五十条 在没有人行横道的道路上,车辆遇有少年儿童队列、盲人和行走不便的人横过车行道时,须停车让行。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行驶中发生故障,应当立即将车移至道路右侧按临时停车的规定停放。必须在车身前后五十至一百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须开启示宽灯。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会车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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