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林省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条例(2002修改)

  依法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个人和单位是集体土地的承包方。
  第九条 发包方行使下列权利:
  (一)依法管理、监督承包方的经营活动;
  (二)提出机动地、“四荒”发包方案;
  (三)依法收取承包费。
  第十条 发包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
  (二)依照合同约定向承包方提供生产经营服务;
  (三)保护承包方合法经营活动;
  (四)组织承包方培肥地力、改善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五)建立健全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档案。
  第十一条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生产经营自主权;
  (二)承包经营收益权;
  (三)依照合同约定享有发包方提供的生产经营服务;
  (四)依法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
  (五)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要求提供产品及费用。
  第十二条 承包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发包方的依法管理和监督;
  (二)按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培肥地力、改善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三)保护土地及设施;
  (四)依法足额、及时缴纳承包费。

第三章 农用地承包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 农户承包集体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承包期内,承包户内增加人口不增加承包地,减少人口不减少承包地。
  第十四条 承包方全户农转非、全户户籍迁出和全户消亡且没有农业户籍法定继承人的,发包方应当收回其全部承包地,收回的承包地纳入机动地管理。
  前款所列承包方已将承包地转让的,发包方应当与受让方重新签订合同,按机动地标准收取费用。原转让合同即行解除。
  第十五条 承包方之间自愿协商串通承包地的,应当签订协议,报集体经济组织备案。
  集体经济组织为了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按照基本等质等量的原则,可以与承包方协商串换承包地。
  第十六条 机动地面积一般不得超过耕地总面积的5%。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