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长春市道路货物运输交易市场管理条例(2002修改)

  (2)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货运交易市场许可证》;
  (3)市场章程;
  (4)市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5)经营场地使用证明;
  (6)验资机构出具的相应数额的验资证明。
  第十五条 货运交易市场歇业、停业、合并、分立、迁移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原审批部门申请,原审批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章 交易管理

  第十六条 货运交易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遵循自愿、平等、公开、有偿的原则。
  第十七条 进入货运交易市场从事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到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经营许可证》,凭《经营许可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并到指定的货运交易市场经营。
  第十八条 入场从事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停业退场的,必须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查同意,结清费用,交还进场证件。
  第十九条 入场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与货运交易市场签订入场经营合同;承运货物时,承托双方应当签订运输合同。需要货运代理的,委托方和代理方应当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第二十条 入场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范围经营,不得擅自改变经营范围。
  第二十一条 入场从事货运代理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倒卖或者变相倒卖货源牟取暴利。
  第二十二条 货运交易市场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接纳入场的货物运输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证件齐备;
  (二)使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托运单和行车路单;
  (三)依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四)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交纳各种税费;
  (五)按时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入场经营车辆、从业人员、货运量、营业收入等有关统计资料;
  (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货运交易市场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持省、市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统一着装,佩戴标志,未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交易双方有权拒绝检查。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