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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道路货物运输交易市场管理条例(2002修改)

  (六)与货运交易市场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货运交易市场经营单位和入场从事货运交易的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货运交易市场建设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在主要商品集散地、大型厂矿所在地,可以规划建设具有中转联运、仓储理货、货物接送等多功能的大型货运交易市场;在货源批量较小,且相对集中的地方,可以规划建设具有一定服务功能的小型货运交易市场。
  第十条 货运交易市场可以由国家、集体、个人投资建设。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 运输企业现有的货运站场可以作为货运交易市场,面向社会开放。
  第十二条 规划、城建、土地、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货运交易市场建设工作。

第三章 市场开办

  第十三条 货运交易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货运交易场所和相应的停车、仓储等配套设施;
  (二)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业务章程;
  (三)有熟悉货运交易业务及货运交易管理法规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货运交易市场规模相适应的经营资金;
  (五)有组织货源、车辆及处理商务事故的能力;
  (六)有完善的货运交易、安全运输、财务结算等规章制度;
  (七)有防雨、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开办货运交易市场,应当持开办货运交易市场可行性报告和乡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主管单位证明,向县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经审核符合开办条件的,核发《货运交易市场许可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
  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登记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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