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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道路货物运输交易市场管理条例(2002修改)

长春市道路货物运输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1996年11月22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2002年3月28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修改)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市场开办
  第四章 交易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货物运输交易市场管理,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货物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道路货物运输交易(以下简称货运交易)市场,是指为道路货物承运、托运、货运代理三方提供交易服务的场所(含各类货物配载站点)。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货运交易市场的管理。凡从事货运交易市场建设、管理、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建立和发展货运交易市场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依法监督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双阳区人民政府交通行政部门是本辖区货运交易市场的主管部门。
  工商、公安、税务、物价、城建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货运交易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双阳区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货运交易市场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国家有关货运交易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对开办货运交易市场或者入场从事货运交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经营资格审核,办理入场经营手续;
  (三)对货运交易市场经营单位或者入场从事货运交易的单位和个人歇业、停业等变更事项进行审核,办理相关手续;
  (四)依法管理货运交易市场的经营活动,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查处经营交易中的违法行为;
  (五)依法调解货运交易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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