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2002修改)[失效]

  县级市和县城的总体规划,由市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市辖县的县城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报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在向上级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城市分区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编制分区规划的城市的详细规划,除重要的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制镇总体规划,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工矿区的总体规划,由工矿区管理机构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重要地段(车站、港口、机场、体育中心、主要街道、风景名胜区、大型园林、成片住宅区、综合开发区等)详细规划,在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先征求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县城、建制镇的详细规划,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其重要地段详细规划在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征求行署、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但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是否属局部调整,由原批准机关确认。

第三章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十二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凡能成片建设的地区,均应实行综合开发,其公共建筑和市政设施应同步配套建设。
  第十三条 城市居住区的公共建筑,应按照规划,纳入综合开发,一般不得零星建设。
  第十四条 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定点,不得妨碍城市的发展,危害城市的安全,污染和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各项功能的协调。已建成有污染或破坏城市环境的工厂,应限期治理或逐步迁出。
  第十五条 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对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群、建筑物、古墓葬、构筑物和古树名木等,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切实保护措施。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