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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一个住宅区内,已交付业主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时,应当由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召集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业主大会;
  (二)拟定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
  (三)经业主大会批准,签订、变更或解除物业管理合同;
  (四)筹集和管理维修基金;
  (五)审定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年度工作计划和物业管理重大措施,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六)听取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业主公约和有关规定的执行;
  (七)落实业主大会的有关决议、决定。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在本住宅区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中兼职。
  第二十六条 业主公约是业主依法订立的有关规范物业使用和其他行为的守则,对全体业主和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第四章 物业管理企业

  第二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具备规定的资质条件,取得资质证书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可从事与其相应的物业管理业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第二十八条 州外的物业管理企业到本州从事物业管理业务和州内的物业管理企业跨县(市)从事物业管理业务的,须到物业所在地县(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并办理相关手续,接受监督、指导。
  第二十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物业管理合同约定,拟定物业管理制度,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
  (二)制止损害物业、妨碍物业管理和违反住宅区物业管理制度的行为。制止无效时,应当向有关部门报告;
  (三)选聘专业公司或专业人员承担专项经营、服务业务;
  (四)业主大会依法授予的其他权利。
  物业管理企业履行下列义务:
  (一)履行物业管理合同,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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