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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源瑶族自治县城镇规划条例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城镇规划区内申请建设用地的,须取得自治县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载明的用地单位、界址、面积、使用性质等内容,应当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致。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变更建设用地规划内容的,应当向自治县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向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第十五条 城镇规划区内居住的农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规定的标准。另选宅基地兴建住房的,原宅基地应当退回拨划单位,并自行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
  第十六条 严格控制城镇临时建设用地。申请临时建设用地,须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临时建设用地使用年限不得超过两年。在临时建设用地上兴建建(构)筑物不得超过两层。
  使用单位或者个人退出临时用地时,应当拆除一切临时建(构)筑物,并负责整治环境。
  临时建设用地因城镇规划、建设需要,政府有权收回。
  第十七条 禁止在城镇规划区内的云门寺、泽桥山古墓群、文昌塔、大富桥、通济桥、上街古巷周边地带建设与名胜古迹不相协调的建(构)筑物。
  第十八条 禁止在城镇规划区内的文秀山、丰岗岭、秀顶山、云门山、大峡谷、南水水库、必背瑶寨等周边山体开山采石、取土、毁林开垦。

第四章 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须持申请书、建设工程投资计划批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用地方案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建筑方案、建筑施工图等文件资料到自治县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手续,自治县建设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申请程序参照前款执行。
  第二十条 中心城区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新城区开发和旧城区改造须按照城镇总体规划要求,坚持适度超前、体系完整、配套完善的原则,合理确定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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