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部石灰岩让山区:大桥镇、红云镇、东坪镇。大桥镇为该区中心镇;
南部石灰岩山区:龙南镇、洛阳镇、古母水镇、大布镇。大布镇为该区的中心镇。
第八条 中心城区总体规划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中心城区应当建设成为具有瑶族风情的现代化山水城市。
中心城区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由自治县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其他建制镇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瑶族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应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和瑶族传统文化进行编制。
第九条 中心城区总体规划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提交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修建性详细规划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
建制镇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提交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后,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章 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
第十条 中心城区的规划范围:东至桥江埂背,南至侯公渡归岭,西至南水电厂,北至云门寺。
第十一条 以下为中心城区的控制地段:
(一)自治县行政中心、坝厂自然村、东坪瑶族新村、南水水库周边范围;
(二)南水河两岸;
(三)国道323线县城东段和京珠高速公路县城段两侧;
(四)县城中心主要路口和南环路、鲜明路、迎宾路、鹰峰东路两侧。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城镇规划区内选址建设的,应当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项目的立项计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有关资料,向自治县建设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自治县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审核同意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城镇规划区内征用土地的,应当向自治县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治县建设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满一年,未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该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