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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源瑶族自治县城镇规划条例

乳源瑶族自治县城镇规划条例
(2002年3月11日乳源瑶族自治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2年10月13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 
2002年12月10日乳源瑶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地制定自治县城镇规划,加强城镇规划管理,保障城镇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镇规划,在城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自治县城镇规划是进行城镇建设管理的依据。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服从规划管理。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自治县建设主管部门),主管自治县城镇规划工作和组织实施本条例。
  计划、土地、公安、工商、供电、供水、房管、园林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自治县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城镇规划的管理,协助自治县建设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本辖区城镇规划的实施。

第二章 城镇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五条 自治县城镇规划编制,按照城镇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四个阶段进行。
  第六条 自治县城镇总体规划应根据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纲要确定的城市性质、发展目标和发展规模,确定各专项规划的基本框架,并确定环境保护的目标与实施措施。
  第七条 自治县城镇体系规划划分为:
  中心城区:乳城镇、侯公渡镇,是全县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
  东北部瑶区:柳坑镇、游溪镇、必背镇、一六镇、桂头镇。桂头镇为该区的中心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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