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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2)[失效]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规划建设项目拆迁通知书、拆迁范围图;
  (五)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六)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单位内部拆迁,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免交前款第 (二)、第(三)项资料;征地建设项目的拆迁,可持市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的证明文件,免交前款第(三)项资料;经市拆管办查验,单位内部拆迁不涉及补偿、安置的,不需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
  市拆管办应当在接到规定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查、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 省级以上重点工程办理拆迁报批手续时,在有关部门办理各项审批手续或出具有关证明后,拆迁工作可与报批手续同步进行。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收购和新征建设用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作为拆迁人,凭土地储备、供应计划和市规划管理部门划定的拆迁范围,到市拆管办办理拆迁报批手续。
  第九条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市拆管办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
  第十条,从事拆迁业务的单位必须持有市拆管办核发的《拆迁资格证书》。
  专业拆迁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业务培训,取得市拆管办核发的《岗位工作证》后方可上岗。
  第十一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市拆管办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人委托。
  第十二条 房屋拆除后,由拆迁人统一登记、代收被拆迁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到市房地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安置后,安置房的所有人应当及时到房地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安置房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确定后,市拆管办可依当事人申请,下达拆迁定点通知或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并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营业执照》,暂停办理常住户口的迁入和居民分户,暂停办理房屋交易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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