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长春市城市道路和排水设施管理条例(2002修改)

  第三十六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持有占道许可证或者挖掘许可证,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二)按照批准的地域、范围、用途、时限占用或者挖掘;
  (三)挖掘现场应当设置护栏、明显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施工完毕,应当按照规定回填夯实,清除余土剩物,并接受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四)服从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因城市建设和交通管理的需要,依法做出的变更或者终止占用、挖掘许可的决定;
  (五)不得损坏绿地、街路树和公用、交通及其他城市基础设施。
  第三十七条 挖掘沥清混凝土路面或者水泥混凝土路面的,应当使用路面切割机械切割沟槽边线。
  横向挖掘道路的,应当采用顶进方法施工,因特殊情况确需开槽挖掘道路的,要夜间施工,当夜回填;纵向挖掘道路的,要分段挖掘,分段回填,有条件的应当采用顶进方法施工。
  第三十八条 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管辖范围内的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工作,及时修复占用或者挖掘终止后的道路。横向挖掘的道路3日内复原,纵向挖掘的道路10日内复原。
  第三十九条 损坏城市道路等市政设施的赔偿费,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政工程定额和实际损坏情况核定。
  因地下管线泄漏、爆裂等事故损坏城市道路等市政设施的,地下管线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先行承担修复责任;地下管线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由此造成的损失,可以向肇事者追偿。
  第四十条 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类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养护规范。因缺损影响交通和安全时,有关产权单位应当及时补缺或者修复。
  第四十一条 在规定的城市桥涵安全区内铺设、架立管线的,应当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铺设、架立。
  城市桥涵改建、扩建时,管线单位应当及时拆除、迁移管线。
  第四十二条 因特殊情况需迁移、改动路灯或者在路灯线路、灯柱上拉线接灯,安装其他电器设备时,必须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路灯专业队伍施工,所需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
  拟建悬空线路与已建的路灯专用线路交叉跨越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持安全距离。确需升降路灯专用线路,迁移路灯线杆及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章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

  第四十三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排水设施的管理和养护、维修,按照城市排水设施的功能、数量及养护、维修的定额,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养护、维修经费,编制城市排水设施年度养护、维修计划。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