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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2002修改)

  (四)负责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
  (五)负责自建供水设施的管理工作。
  (六)管理城市节约用水项目发展资金。
  (七)监督、检查、指导城市节约用水工作。
  (八)开展城市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和调查研究工作。
  (九)推广先进节约用水技术和经验。
  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配合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市节约用水管理办公室是节约用水管理部门,负责节约用水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对在节约用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计划用水

  第九条 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水长期供求计划和水资源统筹规划,制定城市年度用水计划,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十条 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行业综合用水定额和单项用水定额,并定期考核用水定额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根据城市年度用水计划,结合行业综合用水定额,下达用水单位(含生产、经营性的用水个人,下同)的年度用水计划指标,并定期考核。
  第十二条 单位自建供水设施用水的,由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核定年度用水计划指标。
  第十三条 用水单位需要增加市政供水用水量的,应当到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申请用水计划指标,并按有关规定缴纳给水工程建设费。
  第十四条 因基本建设等需要临时用水的,应当到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申请临时用水计划指标。临时使用市政供水的,还应当到市城市供水部门办理临时用水许可。
  直接从地下取水的,应先经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审查同意,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领取取水许可证。
  第十五条 城市用水要以表计量。各用水单位必须按规定安装水表。计量水表必须保持齐备、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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