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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蔬菜基地管理条例(2002修改)[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8月19日 实施日期:2004年8月19日)废止

长春市蔬菜基地管理条例
 (1996年9月26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2002年3月28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修改)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利用与保护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蔬菜基地管理,稳定菜田面积,促进蔬菜生产,保障蔬菜供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内蔬菜基地的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蔬菜基地,是指经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常年从事蔬菜生产、科学研究、技术推广、良种繁育的耕地。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蔬菜基地管理,蔬菜基地的建设与发展应当服从城市总体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 市蔬菜副食办公室是全市蔬菜基地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人民政府蔬菜基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蔬菜基地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规划、计划、土地、农业、水利、环境保护、财政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协同蔬菜基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蔬菜基地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蔬菜基地管理和蔬菜生产、技术推广、科学研究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蔬菜基地建设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市蔬菜基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配合规划部门编制蔬菜基地专业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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