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抚顺市公证条例(2002修改)[失效]

  (十二)公派出国留学人员与选派单位签订的出国留学协议;
  (十三)涉外收养和发往境外使用的婚姻状况证明;
  (十四)依法向社会发行的各类奖券、彩票的开奖及报废的奖券、彩票、债券的销毁;
  (十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公证的其它事项。
  第十二条 债务人因下列情形之一,无法履行其给付义务的,可以向公证处申请办理提存公证: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延迟接受债务人履行义务的;
  (二)由于债权人不清或其他原因,致使债务人无法交付和履行义务的;
  (三)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协议)中约定,用提存方式给付的。
  债务人依照债权文书将应给付的物品、价款或者有价证券在公证处办理提存公证后,视为债务人已履行了给付义务。
  公证处办理提存公证后,应通知债权人领取提存的物品、价款或有价证券,对不易保存或者债权人逾期不领取的提存物品,公证处可按照有关规定拍卖后保存其价款。
  提存支出的费用由债权人承担,但债权人与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债权文书,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公证处可以依法赋予债权文书以强制执行效力:
  (一)债权文书内容真实、合法;
  (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当事人无争议;
  (三)债权文书以追偿物品、价款或者有价证券为内容;
  (四)给付的标的物及给付的时间、地点、数额、方式具体明确。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根据公证债权文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向公证处申请赋予债权文书以强制执行效力的期限,债权人、债务人双方或一方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
  第十五条 对于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当事人可以向公证处申请办理证据保全公证。
  第十六条 申请人及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下列条件的,公证处应当受理:
  (一)申请人与该事项有利害关系;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