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淮南市中小学校不动产保护和管理条例

淮南市中小学校不动产保护和管理条例
 (2002年10月30日淮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2年11月30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中小学校不动产的保护和管理,保障和改善中小学校办学条件,促进中小学校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不动产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中小学校是指国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举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学、小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直接管理的中等职业学校。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中小学校用于教育的建筑用地、运动场地、绿化用地和其他用地以及各类建筑物、构筑物。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小学校不动产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监督、协调中小学校不动产的保护和管理。规划、财政、国土资源、房产等行政部门及中小学校不动产权属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中小学校不动产的保护和管理。
  中小学校对其不动产有保护和管理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中小学校的规划和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部门编制中小学校建设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经批准的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作重大调整的,必须按原审批程序报经批准。
  中小学校不动产的保护和管理以中小学校建设规划为依据。
  第六条 中小学校不动产的规模应当与办学规模相适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七条 中小学校应当依法办理不动产产权登记,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合理利用不动产,并确保其安全。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