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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二)城市规划的编制和重大变更;
  (三)对社会经济、环境和资源等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的立项、建设情况;
  (四)行政区划调整方案;
  (五)与国际以及国内其他城市建立友好关系的情况;
  (六)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情况;
  (七)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事业发展中直接涉及人民群众权益、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重要方案、举措及其实施情况;
  (八)公用事业服务价格的调整方案;
  (九)重大安全事故、重大案件和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情况;
  (十)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部门、工作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
  (十一)办理信访和受理申诉、控告、检举的重要情况;
  (十二)依法应当向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 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每年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闭幕后的30日内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送本年度报告重大事项的安排方案。临时需要报告重大事项的,可以向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
  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就人大常委会听取、审议重大事项的报告提出建议。
  第七条 报告重大事项和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程序,按照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大事项的报告,应当真实、准确,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基本情况;
  (二)有关的决策、措施及其说明;
  (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四)有关的统计数据、调查分析等资料。
  第九条 对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大事项的报告,主任会议可以决定交由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有关机关、部门和单位对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的调查研究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条 人大常委会审议重大事项的报告时,有关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一条 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有关机关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并按照要求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执行情况。
  人大常委会审议重大事项报告提出的意见,由主任会议研究交有关机关办理。需要作出答复的,有关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将办理结果书面报告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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