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应根据林区条件和有关规定,经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国有林场应当划出部分宜林荒山荒地,由林区群众植树造林,林地权属不变,林木谁造谁有。国有林场应当帮助林区群众发展生产,开展多种经营、村民委员会在林场统一安排下,组织群众进行清林、采集等林副业生产经营活动。
国有林场在林地权属范围内的宜林荒山荒地上有计划地植树造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二条 在植树造林、森林资源管理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乡(镇)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 盗伐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的,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视其情节,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
三十八条、第
三十九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擅自砍伐或毁坏林木,每株责令缴纳10株树木的补种费,并处以林木价值5倍的罚款。
(二)毁坏灌木林的,每平方米处以8元~10元罚款。
(三)毁林开荒,除责令赔偿损失外,并处以损失1倍~2倍的罚款;在封山育林区、退耕还林区和幼林区放牧毁坏林木的,除责令赔偿损失外,并按每羊单位处以3元的罚款。
(四)擅自在国有林区采集野生植物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2倍~10倍的罚款;擅自设立收购点的,责令拆除,并处以2000元~5000元罚款。
(五)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2倍的罚款。
(六)毁林采种、挖树根、剥树皮或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依法赔偿损失,补种毁坏株数1倍~3倍的树木;并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5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林业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