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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边彝族自治县黑竹沟风景区保护条例

峨边彝族自治县黑竹沟风景区保护条例
 (2002年1月16日峨边彝族自治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2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护黑竹沟风景区(以下简称风景区)的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利用其自然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四川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风景区范围:北含挖支惹、老鹰咀,西至县界,南抵勒乌,东以罗豁舒莫、分水岭为界。地理位置:东经102°541′-103°10′,北纬28°51′-29°05′,面积575平方公里,外围保护地263平方公里。
  第三条 设立峨边彝族自治县黑竹沟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由管理委员会对风景区统一行使管理权。
  风景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应配合管理委员会共同做好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风景区应坚持统一规划、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方针,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统一。
  第五条 在风景区范围内活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六条 在风景区保护、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管理委员会及其职责

  第七条 管理委员会是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风景区的保护、利用、建设和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接受县以上有关部门的指导。
  管理委员会下设机构和人员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承担任务的需要报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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