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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和法规草案稿的决定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和法规草案稿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5月27日 实施日期:2005年5月27日)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向社会公开
 征集立法项目和法规草案稿的决定
 (2002年7月25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为了深入贯彻江泽民总书记“5·31”重要讲话和省第七次党代会精神,推进依法治省,把“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贯彻到地方立法中,使立法工作更好地体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体现云南各族人民的意愿,促进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的发展,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推进民主立法的进程,特作如下决定:
  一、公开征集立法项目。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可以提出需要地方进行立法的项目,并将项目名称、主要理由及相关资料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经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决定立法的项目,对项目提出者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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