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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一)遵守公共汽车营运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业标准、规范、规程;
  (二)服从公共汽车客运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和服务质量管理,不断提高职工素质和服务质量;
  (四)加强安全教育和行车安全管理,保证营运安全;
  (五)按规定对营运设施进行保养和维修,保证其处于良好的营运服务状态;
  (六)接受乘客的监督,受理乘客的投诉;
  (七)执行政府价格部门核准的客运价格;
  (八)服从公共汽车客运管理部门的应急调派用车;
  (九)服从公共汽车客运管理部门因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需要等所做出的线路调整及对中途站亭等设施的改、迁建指令。
  第二十三条 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营运车辆的保养和维修工作,保证投入营运的车辆符合下列要求:
  (一)车辆性能、尾气排放等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环保标准;
  (二)车容整洁、车内设施齐备完好;
  (三)在规定位置标明营运收费标准和线路名称、经营企业名称;
  (四)在规定位置张贴乘客投诉电话号码;
  (五)色彩、标志符合公共汽车客运管理部门的统一要求。
  第二十四条 在营运车辆和服务设施上设置广告,除应当符合广告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外,广告的色彩、图案、标志、位置、面积、音响等还应当符合公共汽车客运管理的有关规定。
  禁止在车厢内散发书面广告。
  第二十五条 驾驶员、乘务员营运服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着装整洁,佩戴服务资格证;
  (二)在规定的站点上下乘客;
  (三)按照核准的收费标准收费并出具有效等额票据;
  (四)用普通话报清线路名称、车辆行驶方向、停靠站点名称并提示乘车安全注意事项,设置电子报站设备的,应当正确使用;
  (五)保持车辆整洁,维护车厢内乘车秩序;
  (六)为老、弱、病、残、孕乘客提供乘车帮助;
  (七)不得故意压速行驶或相互追逐争抢乘客,不得在站点超车,不得在车站上、下乘客后滞留等客;
  (八)不得拒载、甩站、强行拉客,中途逐客;
  (九)不得在车厢内吸烟、讲脏话;
  (十)不得将车辆交给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人员营运;
  (十一)协助有关部门查处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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