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事项行政决策规则和程序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4月16日 实施日期:2007年4月16日)废止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市
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事项行政决策程序的通知
(杭政[2003]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提高市政府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程度,增强决策的准确性和有效性,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我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杭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近几年我市行政决策程序的执行情况,现就进一步完善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事项行政决策程序通知如下:
一、行政决策的基本原则
(一)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市政府依法实行市长负责制,行政工作中的日常事务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处理,重大事项须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二)坚持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原则。市政府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事项的决策,要广泛听取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同时要认真征求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对一些专业性强、情况复杂、影响深远的社会经济问题,还要组织专家学者和有关专门机构进行论证。要严格执行决策工作程序,凡未经征求意见和进行事先协商、协调,没有形成多个比较方案,没有对决策方案在实施中可能产生的负效应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的事项,不得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审议决策。
(三)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市政府的各项决策必须以宪法、法律和法规为依据,要坚决防止和纠正违背法律、法规的行政决策。
(四)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市政府在决策中应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使各项决策切合实际,并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要力戒形式主义,努力提高工作效率。要十分重视决策反馈,强化决策落实工作责任制,做到议而决、决必行、行必果,务求实效。
二、重大决策事项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