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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土地管理条例(2002修正)

  第十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允许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转让的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办理土地登记。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缴纳出让金。一次性缴纳有困难的,可以分年缴纳。
  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出租的,缴纳土地增值费。土地出让金和增值费由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并按规定及时上缴自治县财政。
  第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地价统一管理工作。土地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宗地地价、土地出让金和土地增值费标准,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自治县实际情况确定土地出让年限和制定土地有偿使用的具体办法。
  第十二条 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所有权和使用权转移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应依法随之转移,并自权属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用地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建设中造成土地破坏的,应由责任者赔偿经济损失并进行复垦或缴纳复垦费。具体办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条 国家建设需要占用自治县土地,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划拨或者出让手续,核发土地证书后,方可使用土地。
  禁止用地单位和被占地单位私有协商占地。
  建设用地经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者妨碍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
  建设项目竣工,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查实际用地,超过审批面积用地的,按违法占地处罚。
  第十五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由用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土地补偿费标准:
  (一)征用耕地、牧草地、园地,为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
  (二)征用苇塘、养殖水域,为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征用半精养鱼池,为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7倍。征用精养鱼池,为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
  (三)征用林地的补偿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四)征用宅基地,为其当地旱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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