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出租房屋要进行安全检查,防止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
(四)发现有违法犯罪活动或嫌疑的,要及时报告,不得知情不举,包庇窝藏违法犯罪分子;
(五)不准出租危险房屋、违章建筑和良搭棚厦;
(六)房屋停租后,要到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章 用工单位管理和其他管理
第十九条 招用流动人口单位,实行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包治安、包卫生管理、包计划生育管理。发现问题要追究用工单位或主管部门的责任。
第二十条 用工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外招人员登记造册,申办《暂住证》;
(二)在外招人员中建立治保组织,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三)与当地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第二十一条 来鞍务工的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零散的需持原居住地县以上劳动部门签发的《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和暂住地发的《暂住证》,到市、县劳动部门申领《外来人员就业证》。
(二)成建制的单位需持《营业执照》(副本)与甲方签订的协议书、市施工企业管理处批准手续和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登记的职工花名册,到市、县以上劳动部门办理《集体务工许可证》。
(三)用人单位和个人招用流动人口,必须经市、县、区劳动部门批准,通过职业单位介绍,到市、县以上劳动部门办理就业手续,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 流动人口在鞍山城区进行企业法人注册登记,除持《暂住证》外,必须有工商部门要求的必备证件。对未办理《暂住证》的,工商部门不予注册登记。
第二十三条 有生育能力的流动人口办理务工、经商的,必须出示本人原居住地乡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和暂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查验证明,否则,劳动、工商部门不予办理务工、经商手续。
第二十四条 招用流动人口的用工单位要向当地卫生防疫站报告,并接受卫生防疫站的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卫生措施。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在我市居住五个月以上者,要按国家有关规定,接受预防接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