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利用本条例规定的重点保护野生药用植物进行药用植物的人工培育,不得破坏野生药用植物资源。
第七条 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编制野生药用植物年度采挖计划,根据采挖计划向采挖者核发《采挖证》。
野生药用植物采挖者须向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采挖证》,按照《采挖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和方法进行采挖。
第八条 出售本条例规定的重点保护野生药用植物须凭《采挖证》;出售人工培育药用植物须凭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自产证明。
第九条 收购本条例规定的重点保护野生药用植物的单位或者个人,须到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收购证》。收购时应查验、留存出售者的《采挖证》或者自产证明。
收购自治县辖区外本条例规定的重点保护野生药用植物须查验并留存出产地证明。
第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采挖的野生药用植物并处其价值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有《采挖证》的,吊销《采挖证》。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售、收购的野生药用植物和全部非法所得,一并处其价值或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收购证》。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条例目2002年11月1日实施。
附件一: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药用植物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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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名 │ 学名 │ 保护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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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科植物人参 │Panax ginseng │Ⅰ级│Ⅱ级│Ⅲ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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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芸香科植物黄柏 │Phellodendron amurende │ │ 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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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胆科植物秦艽 │Gentiana straminea Maxim │ │ 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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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鸢尾科植物射干 │Belamcanda chinensis │ │ │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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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尾科植物紫草 │Lithospermum erthorhijon sieb. etjucc │ │ │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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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兰科植物五味子 │Schisandra chinensis(Turcz) Baill │ │ │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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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兜铃科植物辽辛 │Asarum heterotropoides │ │ │ │
│ │Fr.var.mandshuricum(Max im.) Kitag │ │ │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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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兜铃科植物汉城细辛│Asarun sieboldiimiq.var.seorlense Nakai │ │ │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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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科植物刺五加 │Acanthopanax senticosus(Rupr.et Maxim.) Harms │ │ │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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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桔梗科植物猪苓 │Platycodon grandifloum(Jacq.)Dc │ │ │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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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胆科植物龙胆草 │Gentiana Scabra Bge │ │ │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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