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仁满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公布实施
《桓仁满族自治县野生药用植物保护条例》的公告
2002年1月13日桓仁满族自治县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桓仁满族自治县野生药用植物保护条例》,己经2002年9月2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审议批准。现予公布,于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
2002年10月30日
桓仁满族自治县野生药用植物保护条例
(2002年1月13日桓仁满族自治县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2年9月2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保护、培育和派利用野生药用植物资源,贩地方经济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和国务院《
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野生药用植物的采集、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野生药用植物保护管理部门。
自治县药品、农业、水利、环保、建设、工商、公安、旅游、国土资源及其他有关部门协助做好野生药用植物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己有规定的重点保护野生药用植物品种按国家有关注律规定执行。
自治县确定二十一种野生药用植物为重点保护品种。其中:穿龙薯蓣 (穿龙骨)、淫羊藿(三枝九叶草)、白鲜皮(八股牛)、木通马触、北豆根(山地瓜)、天南星、党参、黄芪、白头翁(毛蓇葖荚花)、自首乌(红旮旯瓢)、柴胡、平贝母、防风、天麻、马兜铃等十五种野生药用植物的保护按国家二级野生药用植物的有关规定执行;羊乳(山胡萝卜)、猕猴桃(软枣子)、辽东葱木(剌嫩芽)、威灵仙(山辣椒秧)、升麻(苦龙芽)、玉竹(山铃铛)等六种野生药用植物的保护按国家三级野生药用植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采摘木本药用植物果实和嫩芽的,禁止破坏木质部分;采割旱本药用植物地上部分的,禁止破坏地下根茎;采挖药用植物地下部分的,须在秋季种子成熟落地后进行;禁止采剥活立木黄柏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