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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城满族自治县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对批准的城镇建设项目实行公开招投标制度。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九条 城镇主要街道两侧临街居住的单位和个人门前,实行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责任制。
  第二十条 城镇规划区内的建筑物,应保持外观整洁美观。
  户外广告、标语、牌匾、灯饰、橱窗、长廊应外型美观,内容健康,文字规范。
  第二十一条 县城建成区主要街道临街室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摆摊设点,从事商业、餐饮业等经营活动。
  (二)从事车辆修理、木材加工、废品收购、经销建材、电气焊接、清洗车辆等有碍市容环境或危害公共安全的经营活动。
  第二十二条 实行建筑垃圾申报制度。由建设单位申报建筑垃圾数量,按规定标准交付押金。工程竣工后自行清理场地,经验收合格后,退回押金。
  第二十三条 城镇主要街道及两侧禁止下列行为:
  (一)乱泼污水;
  (二)焚烧垃圾;
  (三)乱贴乱画;
  (四)在指定地点以外停放各种车辆;
  (五)在规定时间以外通行拖拉机和拼装车;
  (六)屠宰畜禽;
  (七)在绿地内堆放杂物、挖坑取土;
  (八)损坏花草树木及城市公用设施;
  (九)污染环境,影响市容卫生的其它不良行为。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县城建成区内户外散养畜禽。
  第二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悬挂、张贴宣传品、广告。
  第二十六条 逐步实行垃圾袋装,按指定地点定时倾倒垃圾。
  凡由环卫部门负责保洁或清运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及时缴纳卫生服务费。
  第二十七条 在城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时,禁止擅自损坏路面。因特殊情况需破路施工的,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完工后及时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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