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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城满族自治县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部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6月9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9日)修改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公告


  《宽城满族自治县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已于2002年11月25日由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
                           2002年11月29日

             宽城满族自治县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规划建设管理,促进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县县城及建制镇。
  第三条 城镇建设必须科学规划,坚持建设和管理并重的原则,并与自治县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和人口发展规划相协调。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交通、国土资源、卫生、环保等部门,在各自职责内做好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都有按规划进行建设,遵守城镇规划建设管理,维护城镇基础设施的义务。

第二章 规划建设管理

  第六条 编制城镇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预测发展目标,体现民族特点和地方特色。
  第七条 县城总体规划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地集镇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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