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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企业技术进步条例(2002修改)[失效]

  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购置的测试仪器和试验装置的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一次或分期列入企业管理费用。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将折旧费和法定盈余公积金以及国家允许使用的其他资金,集中用于企业技术改造或生产性投资。
  第三十条 省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规定,每年拨付相应资金,用于省重点产学研联合开发工程项目,并可以结转下年使用。
  第三十一条 省财政部门应当逐年增加技术开发资金,并根据省人民政府规定,每年拨付相应资金,建立省技术改造基金用于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每年拨付资金的增长比例不低于当年省财政收入增长的比例,并可以结转下年使用。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必须建立企业技术开发基金和技术改造基金,用于本地重点技术开发、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十二条 省技术改造基金实行有偿使用的原则。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三条 设区的市(地区)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按照国家、省银行下达的贷款指标,及时将技术开发和技术改造项目资金拨付企业。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 企业据实列支技术开发费用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百分之一的部分,经有关部门认定,在对企业进行考核时可视同利润。
  第三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企业技术进步奖,用于奖励在优秀新产品开发和创名牌产品、质量效益型企业,新技术开发推广,技术改造和利用外资进行技术改造,以及产学研联合开发工程和资源节约项目建设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六条 在技术开发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由受益企业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三十七条 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企业和法定代表人分别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企业职工以及退休、离职的人员,侵犯本单位技术经济权益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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