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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企业技术进步条例(2002修改)[失效]

  第十八条 有条件的国有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应当建立企业技术中心。经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其财务可以实行独立核算,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以提高产品实物质量为重点,加大投入逐步推广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按照国际惯例,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第二十条 企业在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开发时,应当建立项目的前期准备、施工、投产达效和还贷等全过程责任制。
  第二十一条 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厂长(经理)领导下的总工程师技术负责制。企业应当赋予总工程师相应的决策、人员、经费等方面的职权。
  不设总工程师的企业,应当配备相应的技术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工的技术培训制度和技术工人的考核定级制度,加强科技人员的培养和职工的技术培训,提高劳动者素质。
  企业推行工人技师制度。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开展群众性的技术革新和合理化建议活动,对做出显著成绩的职工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与本单位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技术队伍,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技术人员的待遇,改善其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企业技术人员应当努力提高技术水平,遵守职业道德,保守企业的技术秘密。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加强科技人才的引进工作,并为其发挥专长创造条件。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条 企业进行有偿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其当年净收入在国家规定限额内的,免缴一定数额的所提税。
  第二十七条 企业进行技术改造项目投资,缴纳本省规定的费用有困难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减缴或者免缴。
  第二十八条 企业的技术开发费在企业管理费用中据实列支,每年不得少于当年销售收入的百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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