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北省企业技术进步条例(2002修改)[失效]

  实施企业技术进步应当坚持以支柱产业和国有大中型企业为重点,兼顾其他类型企业。
  第八条 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开发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备案制度。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技术改造、技术开发项目给予支持。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新技术推广工作,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和完善技术开发机构,或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联合和协作,增强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和工业性试验能力。
  第十二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应当建立相应的协调组织,负责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下简称产学研)联合开发工程的协调工作。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对消耗高、污染严重、技术水平落后的工艺和装备限制使用,并限期淘汰。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企业技术进步考核指标体系和办法,实施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 各级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同级或上级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企业技术开发、技术改造项目计划和出具的备案证明,予以贷款支持。

第三章 企业职责

  第十六条 企业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享有技术进步的自主决策权。
  企业在进行技术进步重大决策时,应当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咨询、论证。
  企业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要求和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技术进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有明确的发展目标和实施措施。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收集、掌握、研究和利用国内外相关的科学技术进步信息。
  企业应当通过技术进步,加速产品结构的调整,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以增强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