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7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30日)废止河北省企业技术进步条例
(1995年12月26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5年12月26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2号公告公布施行 根据2002年3月30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企业技术进步条例>的决定》修改 2002年3月30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4号公告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推进企业技术进步,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企业技术进步。是指企业以提高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为目的,采用效率更高的劳动手段、先进的工艺技术和新型材料以及科学的管理而进行的技术改造、技术开发等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工业、建筑安装、交通运输和邮电通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四条 企业是技术进步的主体,应当逐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符合技术创新要求的企业技术进步机制。
第五条 企业应当把技术进步作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主要途径和手段。企业技术进步以市场为导向,以产品为龙头,以经济效益为中心,并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
第六条 各级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技术进步的计划、管理、协调和监督工作。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企业技术进步工作。
各级科技、财政、计划、金融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技术进步工作予以支持。
第二章 宏观管理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企业技术进步工作的领导,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