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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经纪人条例[失效]

  第二十五条 执业经纪人对委托人所委托事务的真实情况有知悉权。
  委托人隐瞒与经纪业务有关的重要事项、提供不实信息或者要求提供违法服务的,执业经纪人有权拒绝履行经纪合同。
  第二十六条 经纪人依法享有保护自己经纪业务秘密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执业经纪人对其承办的经纪业务享有执行权。未经本人同意,经纪组织不得随意变更经纪业务执行人。
  第二十八条 经纪人有权按照经纪合同的约定要求委托人支付佣金。
  第二十九条 经纪人应当在注册的经纪业务范围内提供经纪服务。
  第三十条 经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事国家禁止流通商品和服务项目的经纪活动;
  (二)以隐瞒与经纪活动有关的重要事项、虚构订约机会、提供不实的信息、夸大业绩的虚假宣传等手段促成交易;
  (三)与他人恶意串通,或者以胁迫、贿赂等手段促成交易;
  (四)泄漏委托人的商业秘密或者利用委托人的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索取佣金以外的报酬。
  第三十一条 执业经纪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工商部门或者有关管理部门申诉,也可以向经纪人协会投诉。
  第三十二条 经纪人应当依法缴纳税费,对不合法收费有权。予以拒绝。

第五章 经纪人协会

  第三十三条 经纪人协会是经纪人的自律性组织。
  第三十四条 经纪人协会章程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并报市工商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执业经纪人以个人名义加入经纪人协会。经纪组织以单位名义加入经纪人协会。
  第三十六条 经纪人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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