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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2002修改)

  市政设施的规划、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和本省、市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六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经费投入,鼓励和支持市政设施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的机械化水平,提高市政设施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七条 鼓励社会各界按照市政设施发展规划,投资市政设施建设,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 贵阳市人民政府市政设施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贵阳市人民政府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在其法定权限内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城区市政设施管理部门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管理职责,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和管理工作。
  乌当区、花溪区、白云区、清镇市、修文县、息烽县、开阳县人民政府市政设施管理部门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管理职责,主管所辖区域内的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和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公安、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市政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 禁止盗窃、损毁、破坏市政设施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市政设施的义务,并有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对维护市政设施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条 以市政设施为载体建设的各类管线、构筑物,应当与市政设施统一规划、同步建设。
  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市政设施建设竣工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市政设施,市政设施管理部门不得接收管养。
  第十一条 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和管理。经常巡视检查,及时养护维修,严格控制对道路的占用和挖掘,合理使用其他市政设施,保障其功能完好和正常运行。
  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按规定期限完工,确保工程质量,并接受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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