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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2002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先后被:贵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17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7日)、贵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2)(发布日期:2012年1月5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5日)修改

贵阳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
 (1989年5月19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1991年5月20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改 1997年9月29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修改 1999年3月26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修改 2002年3月28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政设施管理,保障市政设施完好,充分发挥市政设施使用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道路、桥涵、排水、照明等市政设施的建设、养护、维修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政设施是指:
  (一)城市道路的干道、支道、小街小巷、人行道、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路肩及其附属设施;
  (二)城市桥梁、涵洞、立体交叉桥、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附属设施;
  (三)城市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污合流管道、明渠、暗渠、排水大沟、泵站、污水处理设施以及积沙井、检查井及其附属设施;
  (四)城市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公共绿地(不含公园和收费娱乐场所)等处的照明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本条前款第二、四项所称“地下通道”,不包括兼作地下通道的人防工程。
  第四条 本市市政设施实行管养并重,协调发展,有偿使用,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政设施建设必须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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