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东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2002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等二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9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29日)修改

山东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
 (1997年12月13日山东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2年7月27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改)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路规费的征收管理,保障公路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保护公路规费缴费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公路规费,是指经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的,用于公路、公路附属设施及公路运输设施的建设、养护和管理的专项资金。
  本条例所称公路规费缴费义务人是指依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应当缴纳公路规费的车辆所有者或者车辆使用者。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规费的征收、缴纳和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受让公路收费权的公路或者投资建成并经营的公路的收费管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条 公路规费征收与使用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集中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规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市(地)、县(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公路规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公路规费征收机构具体实施公路规费的征收工作;交通稽查机构依法在公路上检查公路规费的缴纳情况。
  第六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规费征收人员和交通稽查人员的管理和教育,经常检查其执法活动,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
  公路规费征收人员和交通稽查人员执行公务,必须着装整齐,佩带标志,持证上岗,秉公执法,热情服务,照章收费。不得刁难缴费义务人,不得重复收费。
  第七条 公路规费稽征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统一的专用标志和示警灯。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