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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2002修改)

第四章 人才招聘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招聘人才须向同级人事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人才招聘:
  (一)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单位资质证明;
  (二)拟发布的招聘人才广告文稿;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省外单位来本省招聘人才的,还应当提交当地市(地)以上人事行政部门的介绍信;境外经济组织委托中方单位在本省招聘人才的,还应当提交境外经济组织的委托书,经本省市(地)以上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方可进行人才招聘。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招聘人才:
  (一)委托人才中介机构推荐或者介绍;
  (二)通过人才交流会直接招聘;
  (三)发布招聘广告;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八条 发布人才招聘广告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并持有人事行政部门的批件和核准的广告文稿。
  未经核准的人才招聘广告,不得发布。
  第二十九条 举办人才交流会,须经同级人事行政部门批准。举办全省性的人才交流会,须经省人事行政部门批准。
  人才交流会结束后,人事行政部门应当进行核查。
  第三十条 经批准举办人才交流会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具有举办人才交流会必需的经费、人员、场所等条件;
  (二)名称、内容符合主办单位业务范围;
  (三)公布招聘人数;
  (四)对招聘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五)制定严密的组织方案和安全保卫措施。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聘人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应聘者收取费用,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不得聘用与原单位未解除合同或者未办妥离职手续的人员。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招聘结果报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招聘人才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为应聘者办理调动、录(聘)用等人事关系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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