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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条例(2002修改)

  第六条 本市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与服务实行联合办公制度,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章 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七条 在本市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属本市审批权限以内的项目,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分级审批权限,由市、区外商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需报国家、省有关部门审批的,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在本市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向外商投资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立项。申请设立外资企业的,由外国投资者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申请;申请设立合资、合作企业的,由中方投资者申请。
  申请立项的文件、资料包括:项目建议书(申请表)、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合法开业证明、资信证明。其中设立合资、合作企业的,还应提交合资、合作双方签署的协议书,有主管部门或公司股东会的,所呈报文件还应经其主管部门或公司股东会审查同意。
  外商投资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立项申请及齐备的文件、资料后,应于7日内决定是否立项,并通知申请者。
  第九条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者,在接到外商投资行政主管部门的立项通知后,应向外商投资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下列正式文件及附件:
  (一)申请报告;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四)合资、合作企业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的合同、章程、外资企业的章程;
  (五)企业董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的人选名单、各方委派书及委派人员身份证件影印件;
  (六)外商投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七)确定外商投资企业法定地址的有关租赁协议及房地产证件;
  (八)进口设备清单和常年进口物料清单;
  (九)其他必要附件。
  对以国有资产(含国有土地使用权)与外商合资、合作的,应同时提交依法确认的资产评估报告。
  第十条 外商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第九条所列文件之日起10日内,组织审查完毕,给予批复;同意设立的,报市人民政府核发批准证书。
  外商投资行政主管部门若发现报送文件不全或有不当之处,应要求限期补充或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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