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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条例(2002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武汉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办法》等8件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6日)修正

武汉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条例
 (1991年12月21日武汉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92年3月14日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1999年11月26日武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修改,2000年3月31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修改,2001年12月26日武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修改,2002年1月18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规范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
  第三条 本市依法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外商投资企业的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以及本省、市的地方性法规。
  第四条 在本市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应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有利于本市国民经济的发展。
  鼓励和扶持设立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
  禁止设立设备陈旧、产品落后、污染环境又无治理措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企业以及国家明令禁止设立的其他企业。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外商投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市外商投资行政主管部门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市外商投资工作,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终止有关审批事项,依职责确认和考核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监督外商投资企业履行经批准的合同、章程,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服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对外商投资企业依法进行管理和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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