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已经办理;
(三)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所需要的基础资料;
(四)建设项目已经办理报建手续并被核准发包;
(五)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或者其代理机构持有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六条 发包工程施工除具备前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批准,能按工程进度需要提供有关资料及图纸;
(二)工程项目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经办理;
(四)建设资金能够满足工程进度的要求;
(五)征地、拆迁工作符合工程进度要求。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活动,应当在规定场所通过招标、投标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应当按照《
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
需要进行国际招标的大型建设工程以及特殊专业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的承包单位,应当自行组织完成所承包的工程。
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但是,除劳务分包和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征得建设单位同意。
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承包合同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禁止倒手转包或者层层分包建设工程。
第二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或者以征地、拆迁、规划、设计、垫资、提供建设用地、发放证照等为条件,指定承包单位或者强揽建设工程项目。
第二十一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建设工程的发包和承包活动中行贿受贿、收受回扣。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通过介绍工程收取费用。
第二十二条 承包方确定后,发包方必须在开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开工手续。未办理开工手续的,不得开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