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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02修改)[失效]

  第二十条 土地、城建、林业等部门在审批建设用地、规划建设项目、制定造林规划时,应当避开电力设施保护区。
  第二十一条 对新架设电力路线保护区内的原有树木截干或者伐除,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架空电力线路穿过林区时,应当征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后砍伐出通道,通道宽度为拟建架空电力线路两边线间的距离与林区主要树种自然生长最终高度两倍之和。
  树木因不可抗力危及线路安全的,电力主管部门为紧急避险,可以先行截干或者伐除,事后及时通知树木所有人。
  第二十二条 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低矮树木,必须事先征得电力主管部门同意,并保持树木生长最终高度、宽度与导线之间能满足下列安全距离:

   电压等级    最大风偏时的安全距离    最大弧垂时的安全距离
1至10千伏      1.5米                2米
35至110千伏    3.5米                4米
220千伏         4米              4.5米
500千伏         7米                7米

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电力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对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哄抢、盗窃电力设施专用器材的行为检举、揭发有功的;
  (二)对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哄抢、盗窃电力设施专用器材的行为进行斗争,有效地防止事故发生的;
  (三)为保护电力设施而同自然灾害作斗争,成绩突出的;
  (四)其他为维护电力设施安全,做出显著成绩的。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法律、法规已有明确处罚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电力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危害发电、变电、调度设施的,责令其停止危害,赔偿直接经济损失,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或者直接损失额5倍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责令其停止危害,赔偿直接经济损失,没收违法物品和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额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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