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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02修改)[失效]

  (八)在水底冲灰管道保护区内抛锚、拖锚、炸鱼、挖掘;
  (九)其他危害发电、变电、调度设施的行为。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有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一)盗拆或破坏杆塔、变压器材,盗割电力导线,移动、损坏永久性标志或标志牌;
  (二)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向电力导线抛掷物体;
  (三)在架空电力线路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放风筝或其它放飞物;
  (四)擅自在电力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
  (五)攀登杆塔或擅自在杆塔上架设电力、通信、广播线路,安装广播喇叭、广播牌;
  (六)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悬挂物体、拴牲畜、攀附农作物;
  (七)在杆塔支柱间或杆塔与杆塔固定拉线之间修筑道路;
  (八)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采石、挖掘、取土、烧窑、烧荒,兴建建筑物、构筑物,种植乔木,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易爆物品,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安装易燃易爆设施;
  (九)在水底电缆保护区内抛锚、拖锚、炸鱼、挖掘; 
  (十)其他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第十八条 实施下列行为必须征得电力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一)迁移、拆除电力线路设施; 
  (二)在架空电力线路设施保护区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及打桩、钻探、挖掘等作业;  
  (三)在距离电力设施周围300米范围内从事爆破作业;
  (四)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从事起重机械施工作业;
  (五)在架空电力导线的垂直距离小于国家规定安全距离的运输机械及装载物,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六)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新建、改建道路、铁路、桥梁、隧道工程及敷设管线、疏浚河道;
  (七)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架设通信、广播、电车线路及其他线路;
  (八)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砍伐树木;       
  (九)其他影响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十九条 除持有特种废品收购许可证的废品收购站、点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收购废旧电力设施专用器材;出售废旧电力设施专用器材的,必须交验电力主管部门或者公安部门开具的证明。发现盗窃电力设施专用器材的可疑线索,应当立即报告电力主管部门或者公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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